(2017)豫0191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肖俊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肖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59号A7别墅。法定代表人田慧敏,董事长。被执行人肖俊峰,男,汉族。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肖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肖俊峰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俊峰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250789.4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