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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与侯乐成、刘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侯乐成,刘树芬,刘殿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392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住所地寻乌县岳家庄大道10号。法定负责人:彭小兵,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东,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森,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信贷与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侯乐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刘树芬,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刘殿华,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诉被告侯乐成、刘树芬、刘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侯乐成、刘树芬、刘殿华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侯乐成、刘树芬、刘殿华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赖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华运萍代理书记员  骆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