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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袁修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袁修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被告人袁修田,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竹山县XXX镇XXX村X组XX号。2015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修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以(2016)鄂0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修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袁修田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3月6日以(2016)鄂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2015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袁修田在湖北省竹山县XXX镇XXX村自家菜地因琐事与邻居袁某���(女,被害人,时年61岁)发生口角并厮打,致袁某珍头部受伤。当日22时许,袁修田的妻子张某兰到袁某珍家商议赔偿一事。在家睡觉的袁修田以为袁某珍的丈夫饶某全(被害人,殁年59岁)在对其辱骂,遂拿起窗沿上的一把钢筋锥子,从后院进入袁某珍家,在厨房用锥子刺中饶某全的腹部,致饶某全肠系膜下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袁修田将上前阻拦的张某兰甩开,又进入客厅,用钢锥朝饶运全的孙子饶某某(殁年8岁)肩背部捅刺,致饶某某肺破裂、肺门处大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袁某珍在保护饶某某时,左手虎口被刺中致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袁修田家提取的沾有被害人饶某全、袁某珍血迹的钢筋锥子,目击证人张某兰、曹某某和证人袁某福、倪某某���王某某、袁某华的证言,被害人袁某珍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法医学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袁修田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修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修田因邻里纠纷持械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刑终32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修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汪 雷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怡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