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开任与被告郴州东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任,郴州东诺工程有限公司,杨向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449号原告:黄开任,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被告:郴州东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37GE59,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万华路10号煤机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向东,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原告黄开任与被告郴州东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开任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开任负担。审 判 长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