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潘孔梅、陈丽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孔梅,陈丽雄,吴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潘孔梅,女,195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陈丽雄,女,1961年4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吴天海,男,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孔梅与被执行人陈丽雄、吴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04)容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丽雄、吴天海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30元、执行费6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兆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