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寿广与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李仲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广,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李仲彪,阜宁县沟墩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865号原告:王寿广,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昌,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市花苑19-201室。法定代表人:朱井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仲彪,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洪源,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沟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沟墩镇。法定代表人:郭风稳,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东,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寿广与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李仲彪、阜宁县沟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寿广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寿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32元,减半收取计22516元,由原告王寿广负担。审 判 长 倪常春人民陪审员 邹永祥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