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262号被执行人杨汉林,男,1981年7月2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执行人杨汉林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6)黔262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汉林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汉林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汉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东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