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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红强、吴杰、张新盛与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强,吴杰,张新盛,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427号上诉人:张红强,男,生于1985年2月20日,住陕西省城固县。上诉人:吴杰,女,生于1987年1月3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上诉人:张新盛,男,生于2010年7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清海,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袁小红,该居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华俊,该小组组长。上诉人张红强、吴杰、张新盛因与被上诉人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红强、吴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清海,被上诉人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袁小红,被上诉人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张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红强、吴杰、张新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汤 涛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康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