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与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艳华,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景墨家园140#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936万元、案件受理费6435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522元,以上共计94988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988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