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万禅、高铂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万禅,高铂钧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883号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锦绣东路金地嘉园80号。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禅,女,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高铂钧,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万禅、高铂钧关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山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