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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树义与郭玉军、郭义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义,郭玉军,郭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义,男,195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玉军,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义堂,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郭玉军、郭义堂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2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郭玉军、郭义堂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及申请执行费1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