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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更让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更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94号罪犯更让,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藏族,文盲,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红少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更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德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更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5日)。执行机关德阳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德阳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杰、杨剑川出庭履行职务,德阳监狱委派宋君、张霞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更让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更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更让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更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更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8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敏审 判 员  罗为民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