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姗姗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姗姗,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599号原告:刘姗姗,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石晓旺,安国市伍仁桥镇法律服务所。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负责人:黄启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姗姗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姗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姗姗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姗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刘姗姗负担。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姬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