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健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健洪,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健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健洪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陈健洪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曙光东路148号莱尚网咖门口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由胡某驾驶的粤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健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健洪的血液酒精浓度为320.5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健洪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胡某、张某1、周某和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查某、调解书、赔偿凭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健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健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德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