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任生与常玉洁、翟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任生,常玉洁,翟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49号原告:谢任生,男,1968年7月11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常玉洁,男,50岁,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翟玉杰,女,现住公主岭市。原告谢任生与被告常玉洁、翟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原告谢任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任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