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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任生与常玉洁、翟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任生,常玉洁,翟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49号原告:谢任生,男,1968年7月11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常玉洁,男,50岁,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翟玉杰,女,现住公主岭市。原告谢任生与被告常玉洁、翟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原告谢任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任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