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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忠文与普洱天瑞农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文,普洱天瑞农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文,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普洱天瑞农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鹏,系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5012246-7。住所: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大草地(森林中队旁)。申请执行人陈忠文与被执行人普洱天瑞农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云0823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忠文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824.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普洱天瑞农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忠文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川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