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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锦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锦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锦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号**号。法定代表人李梅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雯,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新大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号美丽的院子*号楼负*层。法定代表人党锋波。委托代理人郑彬,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荣,公司职工。上诉人西安锦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新大华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本案在审理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致使案件事实需要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6元(西安锦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西安锦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