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财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圣至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蒋拥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圣至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蒋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339号原告:重庆圣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经理。被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莉,职务经理。被告:蒋拥军,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圣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蒋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圣至建材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蒋拥军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圣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蒋拥军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静[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