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海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海军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54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海军,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世洪,四川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海军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川011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年底至2015年7月,被告人梁海军在从事工程质检、质保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作过程中,为图工作方便,通过社会上以小广告形式散布的私刻印章的电话,私自委托他人先后伪造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并擅自使用上述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用于与上述公司相关的工程资料上。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梁海军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蓝色英菲尼迪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路与龙华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并从其所驾驶车辆的后备箱中将上述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梁海军驾驶的车辆中查获的上述八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各对应公司、事业单位的检材公章样本印文不具有同一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成都西南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启用新公章的公告,成都西南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印章销毁证,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文检)字[2015]21541、[2016]24653、[2017]2386、8552号鉴定书,被告人梁海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邓某、汪某、胡某、高某、谭某、陈某、犹兴珍、张某、曾某、石某、义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海军的供述,被告人梁海军辨认私刻的假印章的辨认照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梁海军为方便从事个人业务经营活动,委托他人伪造相关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多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梁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海军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其他印章,应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据此,原审判决:一、被告人梁海军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二、对查获的伪造印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梁海军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为,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梁海军伪造的八枚印章中有两枚并未使用过,不应当计算为伪造印章的数量。二、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当对梁海军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海军为个人工作方便,委托他人伪造相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多枚,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关于梁海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梁海军伪造的八枚印章中有两枚并未使用过,不应当计算为伪造印章的数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梁海军伪造八枚印章均是用于业务工作而非个人收藏、喜好,故印章是否实际使用并不影响梁海军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行为性质的认定。关于梁海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当对梁海军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已经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对梁海军量刑适当,故对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梁海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戈金梁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曹余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