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井治与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井治,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赵井治,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吉林省辽东县。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社区。法定代表人:郑仲春申请执行人赵井治与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工资报酬纠纷一案,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作出普劳人仲裁【2014】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8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红旗牌车牌号码为辽B**w43小型汽车一辆、北京现代派号码辽Bowo96小汽车一台;于2016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人赵井治于2016年9月29日去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裁(2016)32号仲裁裁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二○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