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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799号原告关某,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即墨市。被告陈某,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传媒,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美志人民陪审员  姜修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