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799号原告关某,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即墨市。被告陈某,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传媒,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美志人民陪审员 姜修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