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4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31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R×××××普通低速货车,沿兰考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兰坝路交叉口时,与兰坝路上由北向南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杨某受伤及两轮电动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兰考县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杨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治疗费用六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兰考县交警大队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在逃人员上网表、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各一份、兰考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郭某、渠某、王某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社会调查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代乔鹏审判员 杨金亮审判员 童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