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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苏泰盛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夏凡人与建湖县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润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泰盛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夏凡人,建湖县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润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湖县冶金机械厂,姜启华,李秀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盛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航空路868号。法定代表人夏誉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凡人,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湖县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财政局内。法定代表人左文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航空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姜启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建湖县颜单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启华,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启华,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梅,女,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上诉人江苏泰盛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夏凡人因与被上诉人建湖县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润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湖县冶金机械厂、姜启华、李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泰盛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夏凡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泰盛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夏凡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华审判员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