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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兰芬、郑松林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芬,郑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刘兰芬,女,192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冀州区人。被执行人:郑松林,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兰芬与被执行人郑松林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松林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