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辉、沈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辉,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财保68号申请人:赵辉,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沈盈,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赵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盈的银行存款255,896.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案外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在255,896.70元范围内以其自有财产为申请人赵辉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盈的银行存款255,896.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