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志刚,舒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556-2。法定代表人:王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会中,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袁志刚,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舒银秀,女,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志刚、舒银秀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袁志刚、舒银秀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