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黑多与彭店镇中心水厂、鄢陵县水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黑多,彭店镇中心水厂,鄢陵县水务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392号原告:张黑多,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被告:彭店镇中心水厂,地址:鄢陵县彭店乡孙庄村负责人:陈群安。被告:鄢陵县水务局,地址:鄢陵县安陵镇站前街东段。负责人:王跃生。委托代理人:崔克伟,鄢陵县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永刚,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黑多诉被告彭店镇中心水厂、鄢陵县水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黑多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黑多负担。审 判 长 林伟民代理审判员 苗 亮人民陪审员 李山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文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