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汤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075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居民,住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被告:汤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何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汤某不同意调解,何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