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江涛与被执行人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涛,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江涛,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闫军,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涛与被执行人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1月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强制扣划闫军工资存款6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后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另行达成还款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为由,表示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