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子辉、周卫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辉,周卫明,吴紫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吴子辉,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干部,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周卫明,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干部,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吴紫菊,女,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赣1024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卫明、吴紫菊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卫明、吴紫菊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卫明、吴紫菊银行存款人民币2138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