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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鄂0116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0000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已垫付诉讼费775元;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民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杨民祥交付了案件款70000.00元,申请人黄某某所申请事项已全部得以实现并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