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石鸿能与颇劲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鸿能,颇劲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1334号原告:石鸿能,男,住址: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高强村上坪屯。被告:颇劲伟,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东镇静兰村五队兰家屯。原告石鸿能与被告颇劲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鸿能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鸿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韦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钰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