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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石鸿能与颇劲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鸿能,颇劲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1334号原告:石鸿能,男,住址: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高强村上坪屯。被告:颇劲伟,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东镇静兰村五队兰家屯。原告石鸿能与被告颇劲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鸿能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鸿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韦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钰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