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任林、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任林,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李清华,黄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58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任林,男,1971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市区,被执行人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西二环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友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东方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卢义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清华,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黄帮荣,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枣阳市公证处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枣证民字第47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林、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李清华、黄帮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72.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万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佩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