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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连德诉叶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德,叶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975号原告:刘连德,住敦化市。被告:叶万清,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德诉被告马连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连德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