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连德诉叶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德,叶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975号原告:刘连德,住敦化市。被告:叶万清,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德诉被告马连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连德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