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某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25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成,男,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山市南头镇联达驾校员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成醉酒后驾驶粤T73**学号小型客车至中山市东升镇105国道2635KM+890M处对开路段,并停靠路边睡觉。同日22时50分许,关某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上述小型客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关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黄某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分别为170.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成已赔偿关某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中山市公安局东某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成已赔偿并获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某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炳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区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