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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君诉被告王成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君,王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443号原告:王成君,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女,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系王成君妻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涛,女,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君诉被告王成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成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成君负担。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