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娟,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欣,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曹宇,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娟及其辩护人张欣、张曹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5日19时47分左右,被告人张娟驾驶苏F×××××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世纪大道某饭店门前场地时,该车前部右侧与在场地内玩耍的被害人黄某(男,2011年11月19日出生)身体发生碰撞,黄某摔倒后被苏F×××××小型轿车右前轮碾压,造成黄某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死亡原因为复合伤。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娟驾驶机动车在人员较多,路面情况复杂的商业店面门前的场地内行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且在发生碰撞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产生事故后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系学龄前儿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无行为责任能力,故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娟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另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37941元;被告人张娟已按调解协议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00000元;经审前评估,被告人张娟具备社区监管和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其查询信息、小型轿车苏F×××××车辆的行驶证及其车辆信息,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通公交认字[2017]第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黄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通市通州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娟的(违法)查询记录,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事故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赔款计算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及其赔款通知书,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出具的通司调查(2017)字15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肖某、高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娟的供述与辩解,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勘查人员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娟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娟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娟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娟是初次犯罪,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示和表现,且具备社区帮教和监管条件,故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