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瑞华、段佼佼、段怡婷、段家梁、段君赞、张瑞莲与被告梁山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立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华,段佼佼,段怡婷,段家梁,段君赞,张瑞莲,梁山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99号原告许瑞华,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段佼佼,住河南省尉氏县,身份证号×××原告段怡婷,女,200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岗里乡段庄村*组,身份证号×××原告段家梁,男,200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岗里乡段庄村*组,身份证号×××原告段君赞,男,194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岗里乡段庄村*组,身份证号×××原告张瑞莲,女,194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岗里乡段庄村*组,身份证号×××被告梁山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济宁市县拳铺镇前杨搂村。法定代表人陶秀灵职务经理被告马立新,男,回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仓县建昌镇朝阳路二段建平互通**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任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建,职务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红星中路。法定代表人陈正银职务经理原告许瑞华、段佼佼、段怡婷、段家梁、段君赞、张瑞莲与被告梁山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立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瑞华、段佼佼、段怡婷、段家梁、段君赞、张瑞莲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