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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霍大旺与王银、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大旺,王银,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霍大旺,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王银,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魏茹职务:总经理霍大旺申请执行王银、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调字(2017)4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调字(2017)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