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霍大旺与王银、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大旺,王银,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霍大旺,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王银,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魏茹职务:总经理霍大旺申请执行王银、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调字(2017)4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调字(2017)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