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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国献与朱根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献,朱根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18-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献,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朱根亭,男,1953年10月14日生吗,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根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根亭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国献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