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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某银行佳木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某银行佳木斯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民初310号原告:吕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旭日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银行佳木斯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负责人:高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该行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某银行佳木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