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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2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建军、王建英与赵菊莲、王建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军,王建英,赵菊莲,王建明,努尔麦麦提·麦麦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和田市古江巴格乡人民政府干部,住和田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英,女,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和田市。两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日班·卡地日,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菊莲,女,汉族,1949年6月5日出生,无业,住和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明,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和田地区二中(天津中学)干部,住和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努尔麦麦提·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布阿提开·艾合买提,女,维吾尔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农民,系被上诉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之妻。住皮山县。上诉人王建军、王建英因与被上诉人赵菊莲、王建明、努尔麦麦提·麦麦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皮山县人民法院(2016)新322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军、王建英于2018年6月26日以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军、王建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军、王建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建军、王建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红     辉审判员 辛     元     忠审判员 图尔荪·亚森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