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玉春、魏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春,魏茂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61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伍玉春,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被申请人:魏茂林,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系被告伍玉春之妻。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伍玉春、魏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湘1281民初61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伍玉春、魏茂林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伍玉春、魏茂林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佳人民陪审员 易立顺人民陪审员 易彦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