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东义与徐秀成、王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义,徐秀成,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3执1号申请执行人:马东义,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被执行人:徐秀成,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被执行人:王连,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东义与被执行人徐秀成、王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秀成、王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晋0623民初第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东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秀成、王连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中心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部门查��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查明被执行人徐秀成、王连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刘平秀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