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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国杰与被执行人姚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杰,姚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95-1号申请执行人董国杰,男,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被执行人姚保中,男,稷山县人。本院在执行董国杰与被执行人姚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保中在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姚保中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保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稷王南路营业所存款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姚保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姚保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稷峰分理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亚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