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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翠平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慧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翠平,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慧,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730号原告郑翠平,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孙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娟,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刘永慧,男,50岁,汉族,系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王雄,男,32岁,汉族,系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工程承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翠平与被告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慧、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翠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翠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郑翠平承担(原告已预交1203元)。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