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许志国与王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国,王庆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48号原告许志国,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王庆国,男,成年,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许志国与被告王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交该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志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