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小金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金,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2720号原告:宋小金,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福庆,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小金诉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宋小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费12335元,减半收取计6167.5元,由宋小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