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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龙传鹏与刘嘉林、张洪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传鹏,刘嘉林,张洪,刘达富,王琼英,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325-6号申请执行人龙传鹏,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刘嘉林,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洪,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达富,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王琼英,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迪康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达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17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龙传鹏申请执行刘达富、王琼英、刘嘉林、张洪、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共计11747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因财产处置需较长时间,鉴于该案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共计11747000.00元。二、终结(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17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