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广飞、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广飞,赵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927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被告:何广飞,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云,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广飞、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何广飞、赵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仕宏 搜索“”